戎双双律师亲办案例
未婚房产分割纠纷
来源:戎双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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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月,我办理的一件民事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一方胜诉了。原告为男方,被告为女方。争议焦点是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大致案情是:原被告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2007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价值60万余元,房产证是二人的名字。其中首付款为25万余元,其余房款为贷款支付。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随后的生活中,对该房屋的装修、购买家具以及日常消费性开支等均是双方不分彼此的支出。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情感发生了变化,以至于闹到了分手的局面。二人分手后便对共有房屋的分配问题发生了争议。随后,男方以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了法庭。男方的理由是主张贷款是个人申请的,他出资的份额为50万余元,女方出资10万余元,故主张房屋按份共有,房产归自己所有,另给付女方折价款15万余元。

女方作为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在首付款中支付了10万余元,后期装修又出资13万余元。至于近40万元的贷款是双方共同申请的,且后期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故主张房屋应为共同共有,对半分割。

由于房价的上涨,经过三年之后,该房屋被法庭认定为价值135万元。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二人是夫妻关系,问题也就简单了。

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考虑到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该房屋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出资份额也难以准确划分。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我们基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共同出资装修房屋和购买家具、日常生活中部分彼此的进行各项消费、共同居住等等情形,以及双方对各项开支没有约定具体份额,消费之时也不计较彼此话费的多少等因素的考虑,原被告双方仅仅是没有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其他方面与事实婚姻或者所“准婚姻”没有任何区别,原被告双方在事实上是具有家庭关系的。即便不能以夫妻名义分割财产,但从本质上来看,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及后续装修后的增值部分,以及因购房后房地产价格升值部分均享有同等权利。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因此我们主张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应等额分割。女方应得的利益绝不能局限于男方所主张的仅仅支付15万元。如果这样,显然严重侵犯了女方的利益。

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认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但考虑女方经常在外地工作,男方对该房屋尽到了主要的看管责任等因素的考虑,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的30万余元的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应支付女方45万元,诉讼费男方承担8000元,女方承担5000元。

判决结果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作出上诉,后来男方依照法院的判决向女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这场持续了半年之久的风波终于平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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